【48812】女生报名高三全托班仅考260分 训练组织被判部分退钱
四川南充一名女孩花41000元报上自己的名字去参与某训练组织开设的“高三全托班”,两边签定的协议约好:假如来年高考未到达本科二批次线%。
惋惜的是,女孩高考仅260分未上二本线元一向未退。过后,女孩将涉事训练组织申述到法院。
据了解,在女孩参与完高考的那个暑假,涉事训练组织改变了企业称号及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判定训练组织按照约好交还女孩8700元训练费,训练组织不服提起上诉。8月5日,记者正常采访得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定,确定两边签定的合同有用,驳回训练组织的上诉恳求。
阚某是四川南充人。2019年,其时仍是一名高三学生的阚某,花41000元报上自己的名字去参与了南充市顺庆区博某教育训练校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开设的高三全托班。
依据两边签定的协议约好,甲方为乙方开设高三全托课程,本课程包含乙方高考所考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文科或许理科归纳各个科目课程。课程时刻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
协议还约好,甲方许诺乙方如在2020年6月四川省高考中未到达本科二批次线月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分数为准),甲方将交还乙方所交费用的70%。
惋惜的是,2020年高考成果发布后,阚某高考分数仅260分。而2020年四川高考选取分数线日,训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涛将博某公司转让给李某并签定《转让协议书》,约好公司转让改变前的一切债款由黄某涛承当并已悉数清偿结束。之后,博某公司更名为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训练校园有限公司。
按照阚某与博某公司签定的协议,训练组织应交还阚某28700元。过后,黄某涛虽连续向阚某交还了20000元,但剩下8700元训练费一向未退。
之后,阚某将涉事训练组织申述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以为,阚某与训练组织签定的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好实行责任。依据合同约好阚某未到达本科二批次线,某某训练应当交还其所交费用的70%即28700元,现已交还20000元,剩下8700元应立即交还。
某某训练辩称该债款依据《转让协议书》应由黄某涛承当。一审法院以为,黄某涛是某某训练前身博某公司股东,以博某公司名义收款,为依据博某公司与阚某的训练合同实行职务行为。黄某涛的博某公司转让给李某,实践为公司股东改变,其引起的法律联系,包含转让协议中约好的股东改变前债款由黄某涛承当等内容,仅规制李某与黄某涛之间的法律联系,与某某训练与阚某之间的合同联系是不同的法律联系,故不影响阚某恳求某某训练按照合同约好交还训练费。
一审宣判后,涉事训练组织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承认阚某与黄某涛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阚某与博某公司签定的合同有用,依据合同约好,博某公司应向阚某交还相应金钱。博某公司于2020年9月更名为某某训练,黄某涛虽与李某签定《转让协议书》,但博某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阚某的债款归于博某公司的债款,虽博某公司改变企业称号及法定代表人,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收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字、称号的改变或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化而不实行合同责任”的规则,某某训练仍应向阚某交还教育训练服务费用。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某某训练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
8月5日,记者得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2日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定,判定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训练校园有限公司向阚某交还训练费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