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管理,科学辨别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类别,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和《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教监管厅函〔2021〕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批成立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的校外培训,适用于本办法。
1.坚持从严规范。深刻领会贯彻中央“双减”精神要求,严格遵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晰界线、从严要求、规范程序,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2.坚持科学严谨。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尊重学科规律和教学规律,立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培训项目真实的情况,给出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鉴别意见。
3.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主管部门之间横向配合、地区之间协同推进,做到“一盘棋”,避免在实践中出现“低洼区”“空白区”“矛盾区”。
4.坚持与时俱进。积极研究和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完善制度和机制。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和《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湖南省非学科类培训项目清单目录》等文件规定,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校外培训项目类别进行鉴别。
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主要从培训目的、内容、方式和结果评价等4个方面全面考量、综合评判。
1.培训目的:以教授学科知识与培训应试技能为导向,旨在提升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
2.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等)、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虚拟者、人工智能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
4.结果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侧重甄别与选拔,以学习成绩、学科类考试结果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1.培训目的:以具有价值体认、责任担当、问题解决、创意物化、健康生活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旨在发展中小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爱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2.培训内容:开展的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非学科类等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
3.培训方式: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为主要方式,以运动性、实践性、创造性等活动为主要过程,培训形式以学生实践探索研究为主、教师引导为辅。无片面强化相关学科听、说、读、写、算方面的应试培训。
4.结果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强调综合素养水平与发展,以表现性评价为主,注重教、学、评一致性,不涉及学业成就与学科类考试成绩。
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按照“分级指导、逐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力量,保障分类鉴别工作顺利开展。
(一)鉴别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应的管理需要,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所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省级分类鉴别工作由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
(二)职责划分。鉴别机构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县(市、区)级鉴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市(州)级鉴别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所辖各县(市、区)的鉴别工作,对县级有争议的鉴别结果进行复议鉴别;省级鉴别机构负责统筹规范和指导全省的鉴别工作,对市州有争议的鉴别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跨区域连锁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分类鉴别,由开展培训所在县(市、区)鉴别机构负责鉴别,鉴别结果需报上级鉴别机构备案。其中,市内跨县(市、区)连锁办学的培训项目鉴别结果报市级鉴别机构备案,省内跨市(州)连锁办学的培训项目鉴别结果报省级鉴别机构备案。
在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管理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提供有关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意见,对“学科类”鉴别有决定权。
(三)专家遴选标准。各级鉴别专家委员会或者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鉴别的专业机构应组建“鉴别专家库”。专家成员主要从相关学科与课程、教育科研、教育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并有少数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鉴别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准确理解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专业业务水平强,拥有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省级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法律专家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认线.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未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
2.相关职能部门在各类检查(包括例行年度检查)、学科备案等工作中无法精准判断,需要明确培训项目类别的,可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类鉴别;
3.被投诉举报而无法精准判断培训项目类别的,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分类鉴别;
4.由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或审批设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颁发办学许可证时,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项目进行前置分类鉴别。
3.相关佐证材料(最重要的包含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培训课程、内容、培训大纲、教学计划、课时教案、教材、教师名册等);
1.从“鉴别专家库”不同类别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单数且不少于3人组成专家鉴别小组,明确1人任组长;
3.专家鉴别小组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查看、随堂观课、访谈有关人员等多种方式,综合研判培训目的、内容、方式、评价等详细情况,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别报告。
(四)结果认定。鉴别机构依据专家鉴别小组审核评议情况作出鉴别结论(见附件2),明确培训项目属“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形成鉴别结果。
(五)送达与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将鉴别结果送达申请鉴别的校外培训机构或相关主体单位,并通过官方媒体或官网向社会公布。鉴别机构应将鉴别结果和专家鉴定报告等有关的资料归档,分级建立“鉴别案例库”。“鉴别案例”可作为同类培训项目鉴别认定的参考。
(六)复核鉴别。培训机构或相关主体单位对鉴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一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最终决定权。
(一)建立分级指导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分级指导,对各地鉴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跟进指导、纠偏矫正,确保操作落实步调一致、不走偏、不走样,防止同类培训项目在不一样的地区给出差异鉴别结果。各地要认真总结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形成并更新典型案例资料库,促进信息互通共享,推动一线鉴别工作更加准确、高效。
(二)严格管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管,结合“年度检查”“学科备案”等常规工作建立督查长效机制。从事鉴别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受外界干扰,不得徇私舞弊,确保鉴别结论真实、客观、公正。
(三)落实经费保障。鉴别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财务经费预算,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列支,不得向申请鉴别的培训机构或相关单位收取费用。鉴别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按照本级财政有关“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行业自律。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对开展的培训项目类别进行自我研判、自评自查,自觉按照“学科类”或“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校外培训。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审批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跨界”(既有学科类又有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开展校外培训的,一律认定为学科类培训,防止借“非学科类”培训之名行“学科类”培训之实,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本办法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与实际培训服务情形相符。主动接受教育等有关部门现场审核或日常检查。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不符,引起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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