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新标准
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 吴佳怡)近日,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下简称《标准》),明确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对培训场所、管理及教学人员、培训材料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其中,这9方面内容值得家长关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下简称“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
培训对象为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养、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
具体准入流程为:申办主体先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属于文化艺术类的申请材料,由各区文旅部门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出具《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意见书》,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文旅部门核准意见书颁发许可证,最后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
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可以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年限的管理工作经验。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专职教学人员不可以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开办培训类型和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容应严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整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课程,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
培训材料的审核、监管、抽查、巡查、存档等相关工作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
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采用一次(一课)一结和预付费两种收费方式。
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允许超出5000元。
请家长缴纳培训费用时核实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防止培训机构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警惕培训机构以各种优惠方式诱导超时间跨度、超额缴费,防止预付资金风险。
近日,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