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培训就上班物流公司不靠谱
近日,记者接到一名40多岁男子谢志忠的投诉,称今年4月份到广州一家物流公司见工,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第一天上班就被派去搬运钢琴,因方法不当,再加上人到中年体力不支,造成左小腿严重粉碎性骨折。
目前,该公司除了支付谢志忠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不再支付下一步的治疗费用,更不愿谈工伤赔偿的问题,谢志忠对此愤愤不平。
据了解,今年4月14日,谢志忠在一家劳务市场应聘了广州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职位,随即填了一份《入职表》,这份《入职表》上只是一些个人隐私信息,并未注明工种、上班时间和薪金待遇。谢志忠要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他先干活,要过两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4月16日谢志忠到溢×物流公司报到,第一天上班就被派到某钢琴厂搬运笨重的钢琴,具体工作是将钢琴从生产车间搬上小推车,推到货车旁,再将钢琴搬上货车。
谢志忠和记者说,他此前没有经过任何培训,没有人告诉他钢琴该如何搬,怎么样才可以避免受伤。谢干了一个上午后,觉等钢琴太重,他很难坚持到底,于是在下午2时许,他便打电话给溢×物流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何小姐,告诉她自己年龄比较大,干不了这样重的活。何小姐承诺明天给他换工作,但要他坚持干完当天的活儿。结果下午5点多钟,事故就发生了,谢志忠在用平板车搬运钢琴时,因力量不足左小腿被平板车的扶手压住,送医院后诊断为粉碎性骨折。
谢志忠的姐姐和记者说,谢的住院手续是溢×物流公司一名陈经理以“谢力奎”的名义登记的。当时陈经理说谢力奎是公司的员工且已经办了医保,用“谢力奎”的名字住院可以省钱。谢志忠的姐姐赶到医院后,发现弟弟用别人的名字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觉得不妥,便联系公司要求将名字改回谢志忠,公司几天后才勉强同意。
5月13日,谢志忠出院。当天,陈经理等人来到医院结账,趁谢志忠不备,以报销之名拿走了所有住院治疗清单与病历。
对此,王思鲁律师认为“病历、治疗清单属于病人的个人隐私,医院无权交给其他第三人和企业,该案中医院、公司已侵犯病人的隐私权;病人有权向治疗所在的医院打印病历、治疗清单,并要求公司还回病历、治疗清单。”
谢志忠及姐姐产生了两个怀疑:一是公司可能是想拿这些清单去骗取医疗保险;二是公司收集谢志忠的住院记录,是为了否认与谢志忠有过劳动关系,这样,公司就可以逃避工伤事故应负的赔偿责任。
5月23日,谢志忠来到医院复诊,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来到医院强抢复诊病历和X光片,这让他们的怀疑更加证实了。
谢志忠和记者说,自从他住院以后,他的姐姐多次约见溢×物流公司的陈经理,但对方都不接电线日,谢的姐姐亲身到该公司找到陈经理,没想到陈经理一口否认谢志忠是他们的员工,但又答应支付一年后取钢板手术费及今后养伤的复查费,其他工伤赔偿等费用则免谈。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填《入职表》也被公司收回,目前可以证明谢志忠与溢×物流公司有过劳动关系的实物只有一份《出入证明》,这是在搬钢琴的当天,为了让钢琴厂的门卫给他放行,由溢×物流公司出具的。记者看到,该《证明》是由溢×物流公司致钢琴厂保安部的,并注明谢志忠是搬运工,但该证明并未盖溢×物流公司的公章。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因此,在该公司没有为谢志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正,该公司仍要承担谢志忠今后的治疗费用;谢的工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该公司还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
尽管谢本人只拥有一份《出入证明》,但王思鲁认为,一方面该《证明》注明了谢是搬运工,另一方面医院的就诊记录也可以证明谢是在搬运钢琴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谢和该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记者拨通了溢×物流公司陈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但一谈及谢志忠,他们均马上挂断电话。记者于是又来到溢×物流公司采访,该公司人事部何小姐以不认识谢志忠为由拒绝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