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现予以印发,并随文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明显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一)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的以及无照无证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二)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包括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及学校管理层、教职员工,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研究机构。
(一)安全风险隐患。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要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且还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条件的,要指导其;对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并依照法律来追究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在培训期间全程要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备查。校外培训机构要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时进行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生参加培训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给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五)培训与招生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隐私信息) 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培训机构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行为。坚决查处教研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并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坚决查处教研机构个别人员在试题命题、质量检验命题中,配合校外培训机构,出超常、超纲的题目;坚决查处教研机构指引学校参加非教育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组织实施,联合开展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有关人员不规范办学行为进行整治;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无照无证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做落实。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存在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风险隐患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培训机构,协助做好形势研判分析、安全风险隐患线索收集通报、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维护良好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
(三)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牵头对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培训机构开展超经营事物的规模活动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牵头对由人社部门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和企业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配合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对无证从事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对培训机构逐一摸底,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排查中小学违规招生和教学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第二阶段,集中整改,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市要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彻底的要严肃清理整顿。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并将培训机构办学经营信息和检查情况(含是否有安全风险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安排见《专项治理工作安排表》(附件2)。
(一)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格外的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通力合作,依托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优势,以街镇为单位,有效整合各类资源,组建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一线执法队伍,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同时,充分的发挥家长、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三)各地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五)各地要积极借鉴一些地方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改革情况,逐渐完备治理措施。省教育厅将适时牵头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推广各地有效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省有关部门将依照国家的部署一同研究制订逐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